勞動合同甲方辭退乙方
乙方簽勞動合同甲方辭退乙方 了甲方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甲方辭退乙方 ,甲方在合同期內辭退乙方勞動合同甲方辭退乙方 ,只要乙方告到勞動局勞動合同甲方辭退乙方 ,甲方不僅要補償乙方,還需要把乙方勞動合同甲方辭退乙方 的社保補交起來。
在合同期內,甲方可以以任何理由解雇乙方么?如果乙方要以任何理由解除合同,要怎么做才合理合法?勞動合同受勞動合同法約束勞動合同甲方辭退乙方 ,合同一經簽字勞動合同甲方辭退乙方 ,甲方是不能隨便解雇乙方!
乙方無重大過失勞動合同甲方辭退乙方 ,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同時勞動法對甲方以不正當理由開除員工,要追加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
乙方解除合同,需提前告知,才算合理合法!
在甲乙雙方簽署勞動合同的基礎上,甲方以不成立的事情辭退乙方,乙方該有那些補償?如果是甲方也不出面勞動合同甲方辭退乙方 的事情辭退乙方。那么需要給勞動合同甲方辭退乙方 的是一到三個月勞動合同甲方辭退乙方 的賠償。
甲方提前90天通知辭退乙方需要賠償金嗎甲方仍需要支付乙方補償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甲方辭退乙方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勞動合同甲方辭退乙方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甲方辭退乙方 :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勞動合同甲方辭退乙方 ,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合同甲方辭退乙方 ;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但如果有以下情形的,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單位辭退以下職員,不需要支付賠償金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合同沒到期,甲方辭退乙方,經濟賠償甲方應該怎么賠償。按照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甲方辭退乙方 的來。如果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勞動合同甲方辭退乙方 的勞動合同甲方辭退乙方 ,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勞動合同甲方辭退乙方 的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該公司勞動合同甲方辭退乙方 的勞動年限計算。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六個月以上按一年計。未滿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期末滿甲方找個理由辭掉乙方乙方能否得到補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勞動合同甲方辭退乙方 ,需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分3中不同的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guī)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87條規(guī)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勞動合同甲方辭退乙方 ;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guī)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guī)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并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guī)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并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9、40、46、47、87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yè)破產法的規(guī)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yè)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