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損害賠償之訴
一、 財產(chǎn)損害賠償 糾紛是侵權之訴還是違約之訴侵權損害賠償之訴 ? 財產(chǎn)損害賠償既可能是侵權之訴也可能是違約之訴。 侵權責任 和 違約責任 的最基本的形式都是損害賠償?!?民法典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238條規(guī)定侵害物權侵權損害賠償之訴 ,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侵權損害賠償之訴 他 民事責任 。 二、相關知識 1、什么是侵權之訴 根據(jù)當事人起訴的事實進行審查,如果造成損害的原因是因為當事人一方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造成的,那么應認定為違約之訴.如果造成損害的原因是因為當事人違反了法定的禁止性的義務,則構成侵權之訴。 《民法典》第186條規(guī)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chǎn)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既然法律賦予了當事人的訴權選擇的權利,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責任競合案件時,就應依當事人的權利選擇而決定應適用的相關法律。在司法實踐中,恰恰在這方面出現(xiàn)了較多問題。例如有些案件當事人的 訴訟 理由是違約之訴,但訴訟請求卻是侵權訴請;而法院在審理時并未要求當事人進行權利選擇,徑而在歸責原則上適用違約之訴的理由,賠償范圍上卻采取了 侵權行為 的 賠償標準 ,造成適用法律上的混亂與執(zhí)法尺度的不一。因此,本文試之從侵權賠償之訴與違約賠償之訴在歸責原則、構成要件與賠償范圍等角度加以說明二者的不同之處,以期對大家有所裨益。 2、二者在歸責原則、構成要件上的區(qū)別 民事侵權行為多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 特殊侵權 行為。一般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因過錯而實施的適用 過錯責任原則 和侵權行為的一般構成要件的侵權行為。其構成要件有四: 一、損害事實的存在; 二、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三、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 四、侵權行為的違法性。 特殊侵權行為是指基于與自己有關的行為、事件或其他特別原因致人損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別規(guī)定或者特別法上的規(guī)定應負責任的侵權行為。例如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中的侵權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侵權行為;法人工作人員的侵權行為;污染環(huán)境的侵權行為;因高度危險作業(yè)、地面施工、建筑物等物件、飼養(yǎng)的動物等引起的侵權行為等。 根據(jù)《民法典》及有關特別法的規(guī)定,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包括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一般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按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也稱為無過錯責任原則、客觀責任原則或 嚴格責任原則 ,主要是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依照法律規(guī)定由與造成損害原因有關的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時,行為人若能證明有法定免責事由,即損害結果是由于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則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平責任原則,又稱衡平責任原則,是指在當事人雙方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且不能依法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使受害人遭受重大損害得不到賠償且顯失公平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jù)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按公平合理觀念判定由雙方分擔損失的一種歸責原則。依照公平責任的目的來說,公平責任的適用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損害的發(fā)生必須屬于侵權行為法調(diào)整的范圍,而不屬于 合同法 調(diào)整的領域; 二、損害的發(fā)生必須屬于法律沒有特別規(guī)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或者沒有規(guī)定行為人沒有過錯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的場合; 三、損害須是比較嚴重的,即如果由受害人自己承擔損失在社會公眾觀念上認為是不合理、不公平的; 四、對于損害的發(fā)生須是當事人雙方都沒有過錯。 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相對于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來說,簡單了許多。違約行為的主要類型有兩種,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依據(jù)規(guī)定,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是單一的,即只要客觀上有違約行為,而不考慮違約方有無過錯。 3、二者在賠償范圍賠償項目上的區(qū)別 侵權行為的法律后果,是侵權人應當承擔賠償損失、返還原物、恢復原狀、停止侵害等民事責任,其中以賠償損失為其最基本、最主要的民事責任形式。賠償損失包括財產(chǎn)損害賠償和 人身損害賠償 。 在 侵權法 理論中,賠償財產(chǎn)損失一直是堅持“填平”原則,即應賠償因侵權行為造成現(xiàn)有的、實際發(fā)生的損害(也當然包括發(fā)生的合理費用)為限。此類財產(chǎn)損失大可分為兩類: 一、財產(chǎn)應該增加的而沒有增加,即積極損失; 二、財產(chǎn)不應減少的而予以減少,即消極損失。人身損害賠償相對于財產(chǎn)損害來說,則要復雜和完備得多。 人身損害賠償,按照民法通則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賠償?shù)捻椖恳蛟斐蓳p害后果的不同,可分為三大類: 一,造成受害人一般傷害的,侵權人應賠償 醫(yī)療費 、住院費、交通費、伙食補助費、 護理費 、營養(yǎng)費、誤工費等; 二、造成受害人殘疾的,除賠償?shù)谝淮箢愅?,還應賠償殘疾生活補助費,被 撫養(yǎng) 人生活費、殘疾用具費、 殘疾賠償金 等; 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除賠償?shù)谝淮箢愅?,還應賠償 喪葬費 、 死亡賠償金 等。 需要說明的是,隨著近年來 精神損害賠償 研究的逐漸深入,精神損害賠償?shù)倪m用范圍及標準已經(jīng)基本確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確定了 精神損害 撫慰金包括三種形式:造成受害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以及其他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違約責任的損害賠償范圍,在財產(chǎn)損害賠償部分,應該說比侵權財產(chǎn)損害賠償?shù)姆秶蟆3藢τ谪敭a(chǎn)的直接損失,應予全部賠償外,對于財產(chǎn)的間接損失, 至于因違約行為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它的賠償范圍是否與因侵權行為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一樣呢?從立法的本意以及現(xiàn)有的法律規(guī)定來看,答案應是否定的。 因違約行為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也好,財產(chǎn)損害賠償也罷,它的最顯著的特點就是因“違反約定”而賠償,因此法律規(guī)定違約賠償可以以 定金 、 違約金 、 賠償金 的形式出現(xiàn)。在人身損害賠償?shù)闹T多項目中,精神損害賠償是被排除在外的。因為精神損害賠償,其實質(zhì)是象征性的補償、撫慰性質(zhì),既談不上實際損失之說,更談不上事先約定,它完全是從侵權行為的賠償范圍演化邇來。 綜上所述,公民合法的財產(chǎn)被別人損害而產(chǎn)生的各種糾紛實際上應該根據(jù)發(fā)生的場所來判斷是侵權還是在合同中的違約,如果是侵權的只需要根據(jù)普通的侵權法或者民事方面的法律來進行計算賠償?shù)氖乱思纯?,但是如果是違約方面的法律糾紛就需要結合合同法的規(guī)范了。
侵權損害賠償?shù)脑V訟時效是多久侵權損害賠償訴訟侵權損害賠償之訴 的一般訴訟時效侵權損害賠償之訴 :期間為三年侵權損害賠償之訴 ,法律另有規(guī)定侵權損害賠償之訴 的,依照其規(guī)定。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chǎn)安全侵權損害賠償之訴 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guī)定。
財產(chǎn)損害是否屬于侵權之訴?一.財產(chǎn)損害是否屬于侵權之訴? 《 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規(guī)定侵權損害賠償之訴 ,因當事人一方侵權損害賠償之訴 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chǎn)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 違約責任 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 侵權責任 。既然法律賦予了當事人的訴權選擇的權利,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責任競合案件時,就應依當事人的權利選擇而決定應適用的相關法律。在司法實踐中,恰恰在這方面出現(xiàn)了較多問題。例如有些案件當事人的 訴訟 理由是違約之訴,但訴訟請求卻是侵權訴請;而法院在審理時并未要求當事人進行權利選擇,徑而在歸責原則上適用違約之訴的理由,賠償范圍上卻采取了 侵權行為 的 賠償標準 ,造成適用法律上的混亂與執(zhí)法尺度的不一。因此,本文試之從侵權賠償之訴與違約賠償之訴在歸責原則、構成要件與賠償范圍等角度加以說明二者的不同之處,以期對大家有所裨益。 二者在歸責原則、構成要件上的區(qū)別 民事侵權行為多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 特殊侵權 行為。一般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因過錯而實施的適用 過錯責任原則 和侵權行為的一般構成要件的侵權行為。其構成要件有四侵權損害賠償之訴 :一、損害事實的存在;二、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三、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四、侵權行為的違法性。特殊侵權行為是指基于與自己有關的行為、事件或其他特別原因致人損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別規(guī)定或者特別法上的規(guī)定應負責任的侵權行為。例如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中的侵權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侵權行為;法人工作人員的侵權行為;污染環(huán)境的侵權行為;因高度危險作業(yè)、地面施工、建筑物等物件、飼養(yǎng)的動物等引起的侵權行為等。 根據(jù)《民法通則》及有關特別法的規(guī)定,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包括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一般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按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 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就不承擔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也稱為無過錯責任原則、客觀責任原則或 嚴格責任原則 ,主要是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依照法律規(guī)定由與造成損害原因有關的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時,行為人若能證明有法定免責事由,即損害結果是由于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則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平責任原則,又稱衡平責任原則,是指在當事人雙方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且不能依法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使受害人遭受重大損害得不到賠償且顯失公平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jù)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按公平合理觀念判定由雙方分擔損失的一種歸責原則。依照公平責任的目的來說,公平責任的適用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損害的發(fā)生必須屬于侵權行為法調(diào)整的范圍,而不屬于合同法調(diào)整的領域;二、損害的發(fā)生必須屬于法律沒有特別規(guī)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或者沒有規(guī)定行為人沒有過錯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的場合;三、損害須是比較嚴重的,即如果由受害人自己承擔損失在社會公眾觀念上認為是不合理、不公平的;四、對于損害的發(fā)生須是當事人雙方都沒有過錯。 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相對于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來說,簡單了許多。違約行為的主要類型有兩種,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逗贤ā返?07條將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確立為嚴格責任,改變了《民法通則》及原經(jīng)濟合同法等有關法律將違約責任規(guī)定為 過錯責任 的做法。依據(jù)該規(guī)定,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是單一的,即只要客觀上有違約行為,而不考慮違約方有無過錯。 但是,這畢竟是在《合同法》總則部分作出的原則性規(guī)定,對于在分則部分各個有名合同的具體規(guī)定中,對違約行為的歸責原則并未完全堅持無過錯責任原則。例如在客運合同中,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時,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對旅客自帶物品毀損、滅失,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承運人有過錯的,才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又如在 保管合同 和 倉儲合同 中,保管人對保管物、倉儲物的賠償責任,同樣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只有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倉儲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者在賠償范圍賠償項目上的區(qū)別 侵權行為的法律后果,是侵權人應當承擔賠償損失、返還原物、恢復原狀、停止侵害等民事責任,其中以賠償損失為其最基本、最主要的民事責任形式。賠償損失包括 財產(chǎn)損害賠償 和 人身損害賠償 。 在 侵權法 理論中,賠償財產(chǎn)損失一直是堅持“填平”原則,即應賠償因侵權行為造成現(xiàn)有的、實際發(fā)生的損害(也當然包括發(fā)生的合理費用)為限。此類財產(chǎn)損失大可分為兩類:一、財產(chǎn)應該增加的而沒有增加,即積極損失;財產(chǎn)不應減少的而予以減少,即消極損失。人身損害賠償相對于財產(chǎn)損害來說,則要復雜和完備得多。 人身損害賠償,按照民法通則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賠償?shù)捻椖恳蛟斐蓳p害后果的不同,可分為三大類:一,造成受害人一般傷害的,侵權人應賠償 醫(yī)療費 、住院費、交通費、伙食補助費、 護理費 、營養(yǎng)費、誤工費等;二、造成受害人殘疾的,除賠償?shù)谝淮箢愅?,還應賠償殘疾生活補助費,被 撫養(yǎng) 人生活費、殘疾用具費、 殘疾賠償金 等;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除賠償?shù)谝淮箢愅?,還應賠償 喪葬費 、 死亡賠償金 等。需要說明的是,隨著近年來 精神損害賠償 研究的逐漸深入,精神損害賠償?shù)倪m用范圍及標準已經(jīng)基本確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8日公布了《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確定了 精神損害 撫慰金包括三種形式:造成受害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以及其他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違約責任的損害賠償范圍,在財產(chǎn)損害賠償部分,應該說比侵權財產(chǎn)損害賠償?shù)姆秶?。除了對于財產(chǎn)的直接損失,應予全部賠償外,對于財產(chǎn)的間接損失,我國《合同法》采取了可預見性限制原則。它既大大加強了對守約方利益的保護力度,又防止這種間接損失的賠償范圍不能隨意擴大,采取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損失為限。因此間接利益的損失,包括債權預期的全部數(shù)額以及遲延履行的 違約金 損失,造成其他財產(chǎn)利益損失等等,均有可能得到賠償。 至于因違約行為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它的賠償范圍是否與因侵權行為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一樣呢?從立法的本意以及現(xiàn)有的法律規(guī)定來看,答案應是否定的。 因違約行為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也好,財產(chǎn)損害賠償也罷,它的最顯著的特點就是因“違反約定”而賠償,因此法律規(guī)定違約賠償可以以 定金 、違約金、 賠償金 的形式出現(xiàn)。在人身損害賠償?shù)闹T多項目中,精神損害賠償是被排除在外的。因為精神損害賠償,其實質(zhì)是象征性的補償、撫慰性質(zhì),既談不上實際損失之說,更談不上事先約定,它完全是從侵權行為的賠償范圍演化邇來。 綜上所述:財產(chǎn)損害屬于侵權之訴,當權利人的合法財產(chǎn)因行為人的過錯受到損害時,權利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讓行為人為自己的不法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以達到行為人賠償自己的損失的目的 ,做到以此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我是網(wǎng)約車,被對方撞了對方全責。車子要修理兩天,可以要求賠停運費用嗎,如果對方不陪怎么辦?可以要求對方賠償因停運而造成的損失。若對方拒絕賠償,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損害賠償之訴,要求對方支付賠償金。
法律分析
根據(jù)現(xiàn)行民事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民事主體因過錯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侵權行為,包括對人身權益的侵權和對財產(chǎn)權益的侵權。若因侵權行為造成對方損失的,侵權人應當承擔損失賠償?shù)拿袷仑熑?。對于侵害他人財產(chǎn)權的行為而言,行為人不僅要賠償對方受到的直接損失,也就是實際損失。此外,還應當賠償對方受到的間接損失,也就是可得利益。換言之,還應當賠償對方在未受到侵害時本應該獲得的利益。對于直接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規(guī)定侵權損害賠償之訴 了損失賠償?shù)挠嬎惴绞?,即按照損失發(fā)生時的市場價格計算財產(chǎn)損失賠償額。對于可得利益,法律并未明確規(guī)定,但應由法院根據(jù)實際情況進行判定。因此,因交通事故導致營運車輛不能運營,進而造成運營損失的,屬于可得利益的損失,應當獲得賠償。如果對方拒絕賠償,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賠償之訴。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侵害他人財產(chǎn)的,財產(chǎn)損失按照損失發(fā)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侵權損害賠償之訴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侵權損害賠償之訴 ;(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jù);(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