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養(yǎng)老機構拆遷補償標準
答成都拆遷補償標準如下成都養(yǎng)老機構拆遷補償標準 :
一、 拆遷補償的方式: 房屋產權調換與貨幣補償
被拆遷人有選擇的權利 例外情形:1.拆遷非公益事業(yè)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2.共有產權,共有人對補償方式的選擇達不成一致的,應當采取產權調換方式;3.拆遷產權有糾紛的房屋,拆遷期間糾紛未解決的,應當采取產權調換方式;4.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5.抵押人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重新設置抵押權的,只能作產權調換;6.拆遷政府代管的非住宅房屋,實行拆遷公益事業(yè)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城市規(guī)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二、 對非住宅房屋的認定
三、 被拆遷人提出房屋所有權證記載面積與實際面積不符的處理
四、 拆遷當事人對分類評估價不符的處理
五、 確定拆遷安置房面積的依據
公轉私房屋使用面積換算建筑面積可采用使用面積乘以下列不同建筑結構的系數予以確認:。木結構:1.12;磚木結構:1.18;磚混結構:1.34;如果拆遷當事人申請產權監(jiān)理處復丈的,以產權監(jiān)理處復丈的結果為準。
六、 拆遷房改住房或者補貼給個人的部分產權住房的規(guī)定
七、 拆除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規(guī)定
八、 拆除圍墻等附屬物的規(guī)定
拆除圍墻、水井和爐灶等的補償標準,可參照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號《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拆除非獨家所有的門道、廁所、過廳、巷道、樓梯間等附屬房屋,由拆遷人按評估價給予經濟補償。
九、 對安置房屋地點的規(guī)定
十、 對安置住房建筑面積的最低要求:套一42平方米;套二58平方米;套三72平方米
十一、 對安置住房的樓層差價的規(guī)定:1.底樓有小院的上浮4%,無小院的上浮2%;2.二、四樓上浮3%;3.三樓上浮5%;4.五樓不浮動;5.六樓下浮7%;6.七樓下浮10%
十二、 住宅產權調換的面積計算規(guī)定:1.拆除平房;2.拆除樓房
十三、 對共有產權住房拆遷安置的規(guī)定:對拆遷共有產權住房實行產權調換的,只對房屋實際居住的共有人或承租人進行安置,對未居住的其成都養(yǎng)老機構拆遷補償標準 他共有權人不予安置。安置后的房屋產權調換后,產權仍屬全體共有人所有。
十四、 對私有住房產權調換的結算補差規(guī)定:
1. 一次性付款的;
2. 分期付款的;
3. 拆遷私有自住房屋,被拆遷人房屋產權證記載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的;15平方米以上,25平方米(含25平方米)以下的。(他處無住房,并持有低保證,前者安置房為套一,后者為套二或套三的,不再享受一次性付款的優(yōu)惠。)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對違反城鄉(xiāng)規(guī)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成都市拆遷補償標準是多少法律分析成都養(yǎng)老機構拆遷補償標準 :按照統(tǒng)一拆遷標準,被拆遷房屋補償實行貨幣補償安置成都養(yǎng)老機構拆遷補償標準 的,按照被拆遷房屋評估單價乘以被拆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建筑面積確定。實行住宅產權調換安置的,被拆遷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內建筑面積和公攤面積分別調換,根據市場評估價結算套內建筑面積價差,拆遷人免收公攤面積補差款。估價機構對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價格應反映同時期、同結構、同用途、同類區(qū)域的二手房市場價格。房補貼和物管費補貼。物管費補貼根據改造范圍內房屋建筑面積,按1.8元/平方米每月的標準,一次性發(fā)放5年。
被拆遷者補助每戶搬家費1200元。按照規(guī)定,拆遷人將向被拆遷人提供包括臨時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yè)經濟損失補助費和搬家補助費。被拆遷住宅房屋建筑面積50平方米以下的,按50平方米計算。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一次性發(fā)放6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商業(yè)、辦公、生產用房等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yè)經濟損失補助費以市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區(qū)職工平均工資收入為準,由拆遷人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實際從業(yè)人員(不含臨時人員)支付。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一次性發(fā)放3個月補助費。
拆遷人對被拆遷者提供搬家補助費,補助標準為住宅每戶補助1200元。非住宅由拆遷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或由拆遷人組織搬遷,據實補助搬家費用。
法律依據:《拆遷裝修賠償》 第九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實施拆遷,也可委托拆遷承辦人實施拆遷。拆遷人自行實施拆遷的,必須具有拆遷承辦人的資格;委托拆遷承辦人實施拆遷的,拆遷人和拆遷承辦人應訂立拆遷委托合同,報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托。拆遷人應當按規(guī)定向拆遷承辦人交付委托拆遷費,向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繳納拆遷管理費。
成都拆遷補償標準明細按照統(tǒng)一拆遷標準成都養(yǎng)老機構拆遷補償標準 ,被拆遷房屋補償實行貨幣補償安置成都養(yǎng)老機構拆遷補償標準 的成都養(yǎng)老機構拆遷補償標準 ,按照被拆遷房屋評估單價乘以被拆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建筑面積確定。實行住宅產權調換安置的,被拆遷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內建筑面積和公攤面積分別調換,根據市場評估價結算套內建筑面積價差,拆遷人免收公攤面積補差款。估價機構對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價格應反映同時期、同結構、同用途、同類區(qū)域的二手房市場價格。被拆遷者補助每戶搬家費1200元,按照規(guī)定,拆遷人將向被拆遷人提供包括臨時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yè)經濟損失補助費和搬家補助費。被拆遷住宅房屋建筑面積50平方米以下的,按50平方米計算。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一次性發(fā)放6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成都拆遷補償標準明細2022第一條為保障征地成都養(yǎng)老機構拆遷補償標準 的順利進行成都養(yǎng)老機構拆遷補償標準 ,維護被征地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成都養(yǎng)老機構拆遷補償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的成都養(yǎng)老機構拆遷補償標準 ,結合成都市實際成都養(yǎng)老機構拆遷補償標準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五城區(qū)(含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以下統(tǒng)稱五城區(qū))行政區(qū)域內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人員安置、住房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
市計劃、勞動、民政、公安、糧食、規(guī)劃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征地工作。
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協助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征用土地經依法批準,并對當事人依法補償、安置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被征地單位發(fā)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單位應當按通知規(guī)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的拒絕和阻撓。
第二章征地補償
第五條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并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
第六條征用土地應當依法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各項費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
第七條未經批準占用耕地成片栽種的花草樹木,按糧食類青苗補償標準計算補償費。
零星栽種的樹木和經批準的種養(yǎng)殖專業(yè)戶按規(guī)定標準執(zhí)行。
有標牌的古樹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樹名木管理條例》規(guī)定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