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是
經濟法律關系構成要素經濟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是 :
法律關系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要素構成經濟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是 ,經濟法律關系也不例外。該三要素是經濟法律關系不可缺少經濟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是 的組成部分。
1、主體
經濟法律關系主體是經濟法律關系產生的先決條件經濟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是 ,是客體的占有者、使用者和行為的實踐者。主體是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承擔者,失去了主體就不存在權利這種可能性以及義務這種必要性轉化為現實權利義務的條件,因此也就談不上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
在我國,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以下幾類: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內部組織、自然人。
2、客體
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法律關系主體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沒有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活動就失去了意義,權利義務也就失去了目標。
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主要有:有體物、經濟行為、智力成果、權利。
3、內容
經濟法律關系內容是經濟法律關系的實質和核心,是聯絡各主體、聯系主體與客體之間的橋梁,直接體現了法律關系主體的要求和利益。只有主體、客體,不通過權利義務互相聯結,也不可能形成法律關系。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有其特殊性,除了一般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外,還包括經濟法律關系的權力。
所以,經濟法律關系的三個要素是緊密聯系、不可分割的有機組成部分,抽去其中任何一個就不能構成經濟法律關系,變更其中任何一個,也不再是原來的經濟法律關系。
擴展資料:
經濟法律關系作為許多法律關系的一種,除具有法律關系的一般特點之外,還有其本身的特征。
1.經濟法律關系是經濟管理關系和經濟協(xié)作關系相統(tǒng)一的法律關系。經濟法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和經濟協(xié)作關系之間盡管有差別,但它們又是有機聯系,相互統(tǒng)一的,是統(tǒng)一在社會經濟關系中的兩個不可分割的方面。
2.經濟法律關系是以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為內容的。任何法律關系都是以當事人之間一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為內容。在經濟法律關系中的兩個不可分割的方面則是以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為內容,否則不是經濟法律關系。這種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直接反映當事人之間的經濟利益,體現了經濟性。
3.經濟法律關系除法律規(guī)定允許采用口頭形式外,均應采用書面形式。經濟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一般采用法定的書面形式來表示,以體現經濟法律關系的穩(wěn)定性和嚴肅性,并作為將來可能發(fā)生爭議的處理依據。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經濟法律關系
經濟法律關系的概念及構成要素是什么?經濟法律關系由三個要素構成。一個經濟法律關系必須首先有參加者(主體)經濟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是 ;參加者根據經濟法律、法規(guī)經濟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是 ,確定彼此享受哪些權利,承擔哪些義務,此即經濟法律關系經濟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是 的內容;參加者通過設定權利義務所要獲得經濟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是 的財物,所要實現的行為,即為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經濟法律關系三要素是構成經濟關系最基本、最必需的要素。 (一)、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1、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概念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亦稱經濟法的主體,是指在經濟管理和協(xié)調過程中依法獨立享受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的當事人。享有經濟權利的當事人稱為權利主體,承擔經濟義務的當事人稱為義務主體。是經濟法律關系的第一要素。理解經濟法主體的概念時,把握以下幾點經濟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是 : (1)、 經濟法主體能夠以自己名義獨立地參加經濟法律關系。 (2)、 經濟法主體是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擔當者。 (3)、 經濟法主體能夠獨立地承擔經濟法律責任。 2、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 經濟法主體必須具備一定的主體資格。主體資格是指當事人參加經濟法律關系、享受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的資格或能力。只有具有經濟法主體資格的當事人,才能參與經濟法律關系,享受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 經濟法對經濟法主體資格的認可,一般采用法律規(guī)定一定條件或規(guī)定一定程序成立的方式予以確認。未取得經濟法主體資格的組織不能參與經濟法律關系,不能從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不受法律保護。 3、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范圍 (1)、經濟管理主體:主要是指國家經濟管理機關。 (2)、經濟活動主體:這類主體主要有,各類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和公民個人。 此外,經濟組織的內部機構在一定條件下也是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國家機關和國家作為整體除作為經濟管理的主體外,在一定條件下也是經濟活動關系的主體。 (二)、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 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的經濟權利和承擔的經濟義務。是經濟法律關系的核心。 1、權利 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含義: (1)、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在法定范圍內依照自己的利益需要,根據自己的意志實施一定的經濟行為。 (2)、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有權依法要求負有義務的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為,以實現自己的利益。 (3)、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在其合法權利受到侵害或不能實現時,有權依法請求國家有關機關給予強制力保護。 可分為原生權利和取得權利。原生權利,是指經濟權利主體依照經濟法律、法規(guī)、命令等直接取得的、不必依賴特定義務主體的行為即可行使和實現的權利。又稱為"經濟職權"。取得權利是指要參加經濟法律關系才能獲得的權利。權利的本質在于滿足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經濟利益,經濟利益是權利的實質和核心內容。 2、義務 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含義: (1)、義務主體必須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為。 (2)、義務主體實施的義務行為是在法定的范圍內進行的。 (3)、義務主體不依法履行義務,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受到法律的制裁。 經濟義務可分為法定義務、約定義務。 (三)、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 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 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可概括為三大類: (1)物,亦稱有體物。注意:不能為人所控制或支配的物,或可為人們控制和支配,但無一定經濟價值的物,都不能作為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 (2)經濟行為。包括經濟組織管理行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為和提供一定勞務的行為。 (3)智力成果。如商標、專利發(fā)明、設計等等。
什么是經濟法律關系?其構成要素有哪些?經濟法律關系是指國家調節(jié)或協(xié)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經濟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是 ,根據經濟法的規(guī)定在經濟法主體之間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經濟法律關系和其經濟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是 他法律關系一樣,是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要素構成。
(1)主體經濟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是 :主體即法律關系的參與者。對于經濟法律關系而言,則是指依法參與經濟法律關系,并因此享有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的政府組織、經濟組織和公民。
(2)內容:法律關系的內容即法律關系主體應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它是任何法律關系要素中的核心。經濟權力是基于經濟管理機關或社會經濟團體的地位和職能由經濟法賦予并保證其行使經濟管理職權的資格,其實質是經濟管理職權。
(3)客體:法律關系客體是法律關系主體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如果沒有客體,主體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也就失去經濟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是 了依托。對于經濟法律關系而言,其客體是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經濟權利、經濟義務所指向的對象。關于經濟法律關系客體,有不少學者認為包括物、行為、知識產權等。
經濟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是什么?經濟法律關系屬于法律關系經濟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是 的一種經濟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是 ,它經濟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是 的的構成要素包括有三個方面經濟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是 :主體經濟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是 ,客體,內容。
經濟法律關系構成要素有哪些?經濟法律關系由三個要素構成。一個經濟法律關系必須首先有參加者(主體)經濟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是 ;參加者根據經濟法律、法規(guī)經濟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是 ,確定彼此享受哪些權利,承擔哪些義務,此即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經濟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是 ;參加者通過設定權利義務所要獲得的財物,所要實現的行為,即為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經濟法律關系三要素是構成經濟關系最基本、最必需的要素。
(一)、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1、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概念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亦稱經濟法的主體,是指在經濟管理和協(xié)調過程中依法獨立享受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的當事人。享有經濟權利的當事人稱為權利主體,承擔經濟義務的當事人稱為義務主體。是經濟法律關系的第一要素。理解經濟法主體的概念時,把握以下幾點經濟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是 :
(1)、 經濟法主體能夠以自己名義獨立地參加經濟法律關系。
(2)、 經濟法主體是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擔當者。
(3)、 經濟法主體能夠獨立地承擔經濟法律責任。
2、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
經濟法主體必須具備一定的主體資格。主體資格是指當事人參加經濟法律關系、享受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的資格或能力。只有具有經濟法主體資格的當事人,才能參與經濟法律關系,享受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
經濟法對經濟法主體資格的認可,一般采用法律規(guī)定一定條件或規(guī)定一定程序成立的方式予以確認。未取得經濟法主體資格的組織不能參與經濟法律關系,不能從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不受法律保護。
3、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范圍
(1)、經濟管理主體:主要是指國家經濟管理機關。
(2)、經濟活動主體:這類主體主要有,各類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和公民個人。
此外,經濟組織的內部機構在一定條件下也是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國家機關和國家作為整體除作為經濟管理的主體外,在一定條件下也是經濟活動關系的主體。
(二)、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
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的經濟權利和承擔的經濟義務。是經濟法律關系的核心。
1、權利
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含義:
(1)、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在法定范圍內依照自己的利益需要,根據自己的意志實施一定的經濟行為。
(2)、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有權依法要求負有義務的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為,以實現自己的利益。
(3)、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在其合法權利受到侵害或不能實現時,有權依法請求國家有關機關給予強制力保護。
可分為原生權利和取得權利。原生權利,是指經濟權利主體依照經濟法律、法規(guī)、命令等直接取得的、不必依賴特定義務主體的行為即可行使和實現的權利。又稱為"經濟職權"。取得權利是指要參加經濟法律關系才能獲得的權利。權利的本質在于滿足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經濟利益,經濟利益是權利的實質和核心內容。
2、義務
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含義:
(1)、義務主體必須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為。
(2)、義務主體實施的義務行為是在法定的范圍內進行的。
(3)、義務主體不依法履行義務,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受到法律的制裁。
經濟義務可分為法定義務、約定義務。
(三)、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
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
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可概括為三大類:
(1)物,亦稱有體物。注意:不能為人所控制或支配的物,或可為人們控制和支配,但無一定經濟價值的物,都不能作為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
(2)經濟行為。包括經濟組織管理行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為和提供一定勞務的行為。
(3)智力成果。如商標、專利發(fā)明、設計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