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強拆后的補償和賠償
違法強拆的賠償包含:房屋拆遷的補償款、臨時安置補償費、因拆遷所遭受損失的補償費。同時強拆行為對被害人造成的損失也需要進行賠償。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非法強拆后的補償和賠償 ,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chǎn)的市場價格。
【法律依據(jù)】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非法強拆后的補償和賠償 ;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chǎn)停業(yè)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強拆房屋如何賠償法律分析非法強拆后的補償和賠償 :房屋被合法強拆根據(jù)房屋價值的損失、被埋物品及房屋裝修的損失、搬遷、臨時安置補償?shù)葥p失等方面的內容確認賠償數(shù)額。1、房屋價值的損失。2、被埋物品及房屋裝修的損失。3、搬遷、臨時安置補償?shù)葥p失。被拆遷人可以向拆遷方主張賠償上述費用。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非法強拆后的補償和賠償 ,由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遷非法強拆后的補償和賠償 ,或者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之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jù)保全。被拆遷人,當自己的房屋被非法強拆后,一定要在法律規(guī)定的時效內進行有效維權,切勿因過了時效而失去了勝訴權。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的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shù)臅r效為兩年。
法律依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非法強拆后的補償和賠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非法強拆后的補償和賠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chǎn)停業(yè)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想問問律師,房屋被違法拆除之后,當事人可以獲得哪些賠償,賠償標準是什么?房屋被強拆后可以獲得的賠償包括:
1、房屋價值的損失。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九條均規(guī)定非法強拆后的補償和賠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評估前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調查非法強拆后的補償和賠償 ,這也肯定了應當以房屋實際面積為準進行補償。
這里的房屋價值至少不低于《補償協(xié)議》中載明的價值,如果未簽訂補償協(xié)議,那么房屋的價值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發(fā)布之日起周邊類似房屋的市場價。
2、被埋物品及房屋裝修的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在行政賠償、補償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jù)。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被征收人未對屋內的物品進行清點登記造冊,就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我們還是建議被征收人能夠盡早搬離房屋內的貴重物品,因為不是什么法院都會支持的。
3、搬遷、臨時安置補償?shù)葥p失。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征收房屋的補償除房屋價值外,還包括搬遷、臨時安置、對被征收人的補助和獎勵等。上述費用都屬于強拆造成的直接損失,被拆遷人可以向拆遷方主張賠償上述費用。
這里要強調一下,國家只賠償直接損失,那么我們在征地拆遷中有時候會遇到當事人自殘等行為,這樣的行為是不屬于直接經(jīng)濟損失的,這屬于被害人自己致害。在法院判決中,這樣的行為會被直接認定為與征地拆遷沒有因果關系而不予賠償。
強拆房屋違法應該怎樣獲得賠償可以向國家有關部門進行投訴非法強拆后的補償和賠償 ,如拆遷辦、國土資源局等非法強拆后的補償和賠償 ,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非法強拆后的補償和賠償 ,請求賠償實際損失?!吨腥A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八)款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chǎn)權造成損害的非法強拆后的補償和賠償 ,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理:(八)對財產(chǎn)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chǎn)停業(yè)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chǎn)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理:
(一)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chǎn)或者違法征收、征用財產(chǎn)的,返還財產(chǎn);
(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chǎn)的,解除對財產(chǎn)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chǎn)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guī)定賠償;
(三)應當返還的財產(chǎn)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四)應當返還的財產(chǎn)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五)財產(chǎn)已經(jīng)拍賣或者變賣的,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變賣的價款明顯低于財產(chǎn)價值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六)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的,賠償停產(chǎn)停業(yè)期間必要的經(jīng)常性費用開支;
(七)返還執(zhí)行的罰款或者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對財產(chǎn)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