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機關
行政復議機關是指在行政復議機關內設置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機關 的專門負責復議工作的機構。我國的行政復議機關有兩類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機關 :一類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機關 ,一類是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
因此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機關 ,復議機構的設置也分兩種情況:
(1)地方各級政府的復議機構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機關 ;
(2)各級政府職能部門的復議機構。依據(jù)《行政復議法》第二條,各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認真履行行政復議職責,領導并支持本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依法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并依照有關規(guī)定配備、充實、調劑專職行政復議人員,保證行政復議機構的辦案能力與工作任務相適應。
《行政復議法》第二條,各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認真履行行政復議職責,領導并支持本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依法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并依照有關規(guī)定配備、充實、調劑專職行政復議人員,保證行政復議機構的辦案能力與工作任務相適應。
有行政復議權的機關是什么行政復議機關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復議法 》規(guī)定受理 行政復議案件 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機關 的國家行政機關。 一是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機關 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 申請行政復議 。 二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機關 ,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機關 ,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機關 ,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比如,要對縣公安局的決定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可以找縣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級公安部門。 三是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 行政復議決定 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訴訟 ;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由國務院依法作出最終裁決。 有行政復議權的機關四是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 國家安全機關 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另外,行政復議法還對幾種情況作出特別規(guī)定:對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享有行政復議權的機關有哪些法律分析:可以作為行政復議的機關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上一級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關是指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機關 ,有權受理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機關 ,依法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這種組織的特征是:第一,行政復議機關是行政機關;第二,行政復議機關是有權行使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第三,行政復議機關是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復議權,并對行為后果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行政機關。如各級人民政府、各級政府的組成部門包括公安、司法、海關。工商管理、教育、衛(wèi)生等部門,都可以作為行政復議機關。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機關怎么規(guī)定的呢?《 行政復議法 》第21條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機關 : 行政復議期間 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但是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機關 ,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機關 的,可以停止執(zhí)行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機關 :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機關 的; (二) 行政復議機關 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zhí)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zhí)行的; (四)法律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
行政復議機關是指行政復議機關是指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機關 ,有權受理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機關 ,依法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這種組織的特征是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機關 :第一,行政復議機關是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機關 ;第二,行政復議機關是有權行使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第三,行政復議機關是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復議權,并對行為后果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行政機關。如各級人民政府、各級政府的組成部門包括公安、司法、海關。工商管理、教育、衛(wèi)生等部門,都可以作為行政復議機關。
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機關 我認為可以從以下方面來解決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的問題,希望你可以接受。分很多種情況的,不能一概而論。 第三條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 第十二條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三條 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對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四條 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訴訟 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機關 ;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作出最終裁決。 第十五條 對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guī)定以外的其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機關 他行政機關、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二)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 法規(guī) 或者規(guī)章規(guī)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三)對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四)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五)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