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事故復議申請
交通事故責任不可以復議簡易事故復議申請 ,只能復核,復核申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簡易事故復議申請 :
1.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簡易事故復議申請 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住所、聯系方式簡易事故復議申請 ;
2.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簡易事故復議申請 ;
3.復核請求等。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簡易程序可以申請復議嗎解答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簡易程序不可以申請復議。但可以申請復核。復核的具體方式為當事人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三日內簡易事故復議申請 ,向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的復核審請。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七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簡易事故復議申請 ,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簡易事故復議申請 ,不予受理簡易事故復議申請 ,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第七十二條復核申請人通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復核申請的簡易事故復議申請 ,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二日內將復核申請連同道路交通事故有關材料移送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交通事故責任復議申請應該怎么寫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復核申請書簡易事故復議申請 的一般內容為簡易事故復議申請 :申請人簡易事故復議申請 ,姓名簡易事故復議申請 ,性別,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證號。被申請人為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申請人不服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于XX年X月X日下發(fā)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請求事項:依法撤銷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下發(fā)的《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事故簡易程序如何復議解答交通事故簡易程序復議流程如下: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簡易事故復議申請 ,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簡易事故復議申請 ,不予受理簡易事故復議申請 ,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七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政復議申請書怎么寫交通事故認定書復議申請書要寫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信息簡易事故復議申請 ,請求事項、事實和理由、申請人簽字并注明日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簡易事故復議申請 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yè)、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yè)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fā)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fā)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fā)放的;(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
第三十一條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